浙江省公司登記管轄規定
第一條 為明確公司登記的管轄分工,維護公司登記管理秩序,規范公司登記行為,方便公司辦理有關登記和年檢手續,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結合浙江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的公司登記機關為省、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第三條 公司登記實行屬地管轄與級別管轄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下列公司應當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
(一)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省政府授權投資的其他部門或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自然人投資的,注冊資本2億元以上(含本數,下同)的有限責任公司;
(三)自然人投資的,發起設立且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募集設立或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省屬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非公司制企業法人投資設立的全資或控股公司;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七)其他應當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省政府授權投資的其他部門或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以及省屬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非公司制企業法人投資設立的全資或控股公司,經省局授權,可以由公司住所所在地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登記。
第五條 下列公司應當由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
(一)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市政府授權投資的其他部門或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市屬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非公司制企業法人投資設立的全資或控股公司;
(三)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以外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市政府授權投資的其他部門或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以及市屬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非公司制企業法人投資設立的全資或控股公司,經市局授權,可以由公司住所所在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登記。
第六條 住所在本市市區的有限公司可以由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
第七條 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據各地實際細化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登記管轄,經省局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登記除《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和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以外的公司。
第九條 分公司由其營業場所所在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登記。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其分公司營業場所與公司住所在同一市區范圍內的,分公司登記可以由公司的登記機關辦理。
第十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省屬、市屬事業單位,是指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發證機關為浙江省機構編制管理委員會和設區的市機構編制管理委員會的事業單位法人。
(二)省屬、市屬社會團體,是指其《社會團體法人證書》的發證機關為浙江省民政廳和設區的市民政局的社會團體。
(三)省屬、市屬非公司制企業,是指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發證機關為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非公司制企業。
(四)同一市區,是指設區的市范圍內除縣(市)以外的所有區域。
第十一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登記的公司或者公司因變更注冊資本、股東導致不符合登記管轄條件的,可以在現登記機關登記。但公司要求按本規定調整登記機關的,應當為其辦理公司遷移登記。